提交申請:企業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將準備齊全的申請材料一并提交。
初審階段: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的全部申請材料后,會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檢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規性等,并將初審意見連同企業全部申請材料一并報商務部。
審核與批復:商務部在收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和企業的全部申請材料后,在 15 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許可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批復,抄送相關部門。不予許可的,會說明理由。
后續手續:企業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許可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手續,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領取《資格證書》,并在領取《資格證書》30 日內,向原企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